南京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宁教招[2010]3号
 
南京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南京市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南京市2010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学校

    本办法中的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招收初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高等师范学校、五年制高职、技师学院、综合高中、普通中专校、职业中专校和技工学校。

    二、招生范围

    全市行政区划为十一区(以下称市区)和两县,其中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原浦口区和原大厂区统称原市区。

    1.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2.县属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面向本县招生。

    3.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招生范围:

    ①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和中华中学等四所市属普通高中面向原市区招生;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指标生面向全市招生,第一中学、中华中学指标生面向市区招生。

    南京外国语学校主要招收本校初中毕业生,同时也安排部分计划面向市区招生。

    ②浦口区、江宁区和六合区所属的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面向本区招生,其中原浦口区、原大厂区的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同时也面向原市区招生。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指标生面向六合区招生。

    ③其他区属普通高中和综合高中面向原市区招生。第十三中学、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指标生面向原市区招生。

    ④省、市命名的科技、体育和艺术特色学校面向市区或全市招收特长生。

        三、报名要求

    1.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中考”)实行毕业水平考试与升学考试两考合一。

    2.具有本市户口的初二、初三年级在校生(含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和有报考高中阶段学校要求的往届初中毕业生,以及就读于本市初二、初三年级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须按规定报名。

    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生不得参加报名。

    3.区县招生办负责办理本区县考生的报名手续。

    4.初二年级在校生参加中考报名,并参加生物和地理考查,考查成绩计入2011年中考升学总分。报名时,须交验本人户口簿或有关证明,交纳规定费用。

    ①具有市区户口并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均须通过就读学校到区招生办集体报名。

    民办初中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须在学校所在地的区招生办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报市招生办批准后,可异地办理报名手续。

    ②具有市区户口在外市或两县就读的学生,如回市区升学,须凭就读学校证明回户口所在地的区招生办报名。

    具有两县户口在市区就读的学生,可在就读学校报名,也可回户口所在地的县招生办报名。

    具有本市户口、初二年级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须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报名。因故未能按时报名,可在5月14日至15日参加补报名。

    5.初三年级在校生已在2009年参加中考报名,本次报名时只须提供初二年级的建档号,并交纳规定费用。

    因就读学校和户口所在地填报志愿范围不同、需回户口所在地升学的学生,持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建档号证明,于5月14日至15日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办理转档手续。

    具有本市户口、初三年级在外市就读并拟回宁升学的学生,如未能在2009年报名,须于本次报名时同时补办生物和地理考查手续。因故未能按时报名的学生,还可在5月14日至15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补报名,但各区县不再为此类考生组织体检、体育考试和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

    6.往届初中毕业生须凭毕业证书和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招生办报名,年龄原则上限在18周岁以内(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

    过渡期内拆迁户子女可在原户口所在地报名,也可在临时居住地报名(凭拆迁证明和街道、乡镇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

    7.鉴于我市的生物和地理考查成绩计入升学总分,以下学生均须参加补考。

    ①在外市就读初二年级时未回本市参加考查的学生;

    ②初三年级从外市转入本市的学生;

    ③初二年级已参加过考查的休学学生;

    ④往届初中毕业生。

    四、体格检查和体育考试

    1.体格检查在市卫生局医政处和市招生办指导下,由区县招生办指定医院承担本区县考生的体检工作。体检医院须对毕业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体检质量,并对体检结论负责。

    对职业学校个别专业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考生应当自行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在本省外市就读的学生,可将就读地指定医院的体检表交报名地的区县招生办确认。

    2.体育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按我局要求组织实施。

    体育考试采取选项办法,考生在三类选项中各选一项考试,三项满分为40分。

    在本省外市就读的学生,可将就读地市招生办出具的体育考试成绩证明,交报名地的区县招生办报市招生办确认。

    五、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和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

    1.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为省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按我局要求组织实施。

    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满分24分,计入英语学科中考成绩。

    在本省外市就读的学生,可将就读地市招生办或市教研室出具的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成绩证明,交报名地的区县招生办报市招生办确认。

    2.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为省统一命题,区县教育局按我局要求组织,初中学校实施。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项目各有6项。市教研室将于4月底公布每门学科具体考查的2个项目,学生在临考查时再从2个项目中随机抽取1个考查,即每个学生须完成物理实验和化学实验各1个。

    物理、化学实验操作考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升学时供录取学校参考。

    六、普通高中指标生

    继续实行部分普通高中招收指标生的办法。

    招收指标生的普通高中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第十三中学、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江浦高级中学、江宁高级中学、秦淮中学、六合高级中学、溧水高级中学和高淳高级中学。

    普通高中指标生比例:江宁高级中学为本校招生计划的70%,秦淮中学为本校招生计划的30%,其他学校均为本校招生计划的50%。指标生计划中,70%以初中校毕业生人数为基数向所有初中校(含民办初中)分配,30%再次向公办初中分配,适当向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班化实验初中倾斜。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金陵中学、第一中学、中华中学、第十三中学和江苏教育学院附属高级中学指标生计划,由我局直接分配到区县和初中校,其中分配到原江浦县、原六合县、江宁区、溧水县和高淳县的指标,由区县统一使用。

    南京师范大学附属扬子中学、江浦高级中学、江宁高级中学、秦淮中学、六合高级中学、溧水高级中学和高淳高级中学指标生计划,由区县教育局按规定分配到本区县初中校,分配方案报我局和市招生办备案。

    指标生报考资格是:

    ①在本市就读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②在报名的初中校就读初三年级满一年;

    ③综合素质评价: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均为合格等第,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为B级以上。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毕业生,方可在提前批次内填报指标生志愿。

    不符合报考资格而填报指标生志愿的考生,经举报查实,取消指标生的报考资格;已被指标生录取的考生,取消指标生的录取资格,后果由考生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专业加试

    高中阶段科技、体育和艺术特色学校,在填报志愿前统一组织专业加试。其中美术专业加试成绩通用。

    普通高中外语特色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国际课程班和职业学校要求专业加试的,须经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招生办备案。

    加试内容由招生学校自定。科技、体育和艺术特色学校加试时间安排在5月15日,其他学校加试时间安排在5月中、下旬,不得擅自提前或延后。

    加试成绩在加试结束后10天内通知考生本人,并上报市招生办。加试成绩在录取中的作用应事先向社会公示说明。

    八、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1.中考实行考试与考查相结合的形式。

    2.考试和考查科目由市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思想品德, 体育。考查科目为历史、生物、地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其中,生物和地理考查安排在初二年级进行。

    考试科目满分为:语文、数学、英语(含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各120分,物理100分,化学80分,思想品德60分, 体育40分。

    考查科目满分为:历史60分,生物、地理各20分,物理实验操作、化学实验操作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第。

    全省统考的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满分为30分,南京市折算为24分,若有小数四舍五入。

    中考成绩总分为740分。

    思想品德和历史学科实行合场、合卷和开卷考试(不得携带电子读物),生物和地理学科实行合场、合卷和闭卷考查,其他学科实行闭卷考试。各科均在答题卡上答题。

    九、填报志愿

    1.考生在文化考试结束后、评卷开始前、在就读学校或区县招生办一次性填报升学志愿。

    2.升学志愿填报项目如下:

    在提前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1个普通高中指标生志愿,1个科技、体育、艺术特色学校或高等师范学校志愿。

    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2个志愿(含四星级及经批准在第一批次招生的普通高中、部分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国际课程班)。

    在第二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3个志愿(含三星级及以下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国际课程班、五年制高职、综合高中、技师学院及部分技工学校)。

    在第三批次录取学校中,可填报1个志愿(普通中专校、职业中专校和技工学校)。

    3.考生填报的升学志愿,须经本人和监护人签字确认。在填报志愿的规定时间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学校要充分保证考生自主填报志愿的权益,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涉考生自主填报,特别是不得强迫考生报考本校或某些指定学校。

    考生因故无法填报志愿,可于填报志愿的规定时间结束后一日内,直接到市招生办申请单独填报志愿。

    十、评卷工作

    在升学志愿填报结束后,市统一组织中考文化科目的评卷。各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市招生办和市教研室共同组织网上评卷工作,评卷点所在学校予以协助。

    市、区县教研室负责选聘评卷教师,从各中学选聘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中考、有较高学科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的中学现任教师参加评卷工作。

    评卷教师应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评分标准》,统一尺度,准确评判。

    中考成绩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区县招生办登记申请查分。

    十一、录取工作

    全市各类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由市招生办统一组织。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采用电子档案,实行计算机全过程管理;《录取通知书》由市招生办统一印制,经招生主管部门加盖录取专用章方可生效。

    (一)划线办法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中考成绩,分别划定各批次学校最低投档控制线。

    (二)录取批次

    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工作按以下顺序进行:提前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和职业学校补录。

    (三)投档办法

    在各投档控制线上,按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顺序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为1∶1。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依次投放后续志愿档案。

    个别线上生源不足的学校,经征求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报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降分录取。

    如尾数同分,超出1∶1投档比例,将尾数同分档案全部向招生学校投出,由招生学校按规定录取。

    在提前批次录取中,先投放指标生志愿档案。

    (四)录取办法

    1.统招生录取

    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应结合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对尾数同分的考生,录取办法如下:

    首先根据考生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语文、数学和英语三门学科总分仍然相同,则参照综合素质发展评定择优录取。

    ①指标生录取成绩控制线按全市中考成绩排名前30%考生的最低分划定。根据各初中校(或全区)的指标数和考生所填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在此控制线上不能完成指标生计划,则收回指标纳入统一招生计划。

    ②普通高中科技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本批次普通高中投档控制线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体育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444分(总分的60%)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或按项目阵容等需要择优录取。中等职业学校体育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由学校按考生专业加试成绩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艺术特长生专业加试合格、并且中考成绩达到普通高中最低投档控制线以上,由学校按考生中考成绩与专业加试成绩之和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科技、体育和艺术特色学校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返回统一招生计划录取。

    对确有培养前途、专业加试成绩优秀、但中考成绩未达要求的特长生,由招生学校书面申请,经我局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破格录取。

    ③报考普通高中外语特色学校、中外合作办学班及国际课程班的考生,按招生学校事先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进行录取。

    ④指标生和科技、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录取结果在网上公示。

    ⑤举行专业加试的职业学校,按照事先公布并报市招办备案的《招生简章》中的要求录取。

    ⑥考生能够被正常录取、但要求学校退档的,市招生办不予办理。

    2.择校生录取

    学校在完成统招计划后方可招收择校生,但不得招收同批次其他学校第一志愿能够录取的考生。

    学校招收择校生,应遵循“考生自愿、学校自主”的原则,严格执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规定。

    3.普通高中招收外市学生按江苏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招生学校未经批准擅自招收的新生不能取得学籍,主管部门应责令违规学校予以纠正。在南京市参加中考的学生,应取得我市普通高中学籍后方可到外地普通高中借读。

    4.在我市初中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需继续在我市升学,须在就读学校报名、填报志愿,录取政策与所在区县的南京籍考生相同。

    5.被我市普通高中录取的外省籍学生,按我省现行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在高中毕业时不得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须回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

    (五)照顾政策

    烈士子女可加30分;

    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可加20分;

    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或战时个人三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警察子女,可加10分;

    台籍青年、归侨青年、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可加10分;

    少数民族考生可加5分。

    考生同时满足几项政策加分条件,按其中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合并加分。

    符合政策加分条件的应届生,将有关证明交到毕业学校,由毕业学校汇总后统一交到区县招生办(往届生直接交到区县招生办),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部分优质高中增设“双拥班”,对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择校生录取时予以照顾。

    十二、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招工作的领导、宣传和督查,从严治考,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合法合理、安全有序地进行。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招生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三、主要工作日程

    4月1日至15日,体格检查。

    4月13日,召开全市招生工作会议。

    4月16日至30日,体育考试。

    4月24日至25日,英语听力口语自动化考试。

    5月10日,公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发行《中考指南》。

    5月14日至15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补报名。

    5月中、下旬,经批准的学校专业加试。

    6月2日,报送政策加分审核材料。

    6月16日至19日,文化考试。

    6月20日,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咨询大会。

    6月21日至23日,考生填报升学志愿。

    6月25日至30日,评卷。

    7月3日,公布升学考试成绩。

    7月中、下旬,高中阶段学校录取。

    8月,职业学校补录。

    9月中、下旬,招生政策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十四、其他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京市行政区域。

    本办法由南京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