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特级教师评定条件


 

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文件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终身从教,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81)精神,按照《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拟另行设立一个系列,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职务已列入高等教育教师管理范畴,不列入评选范围。

二、 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以上,且至少一次被评为优秀。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精通业务,治学严谨,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是县区级及以上名师或学科带头人(教科研机构除外),在县、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至少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本学科专业研究论文。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实绩特别优异者,公开发表的论文篇数可适当放宽要求。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11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11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对教育教学和科研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可放宽到12年。

 7、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的教学、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至少5篇以上,并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9、为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和区域间教师交流,同等条件下,对具有一年以上在乡() 、村学校工作经历或有支教经历者优先。

三、 评选推荐名额

空 省教育厅分配给我市第十批特级教师的推荐名额为33名。各县区、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对照评选条件,严格按推荐评选程序对本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人选上报市教育局后,市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将采取多种形式对申报人员逐一进行全面考核,按照高中40%、初中20%、小学30%、幼儿园10%的比例确定推荐人选上报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其中乡镇及以下教师占同学段推荐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区域内特级教师的推荐评选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宣传贯彻评审要求,对照条件严格审查,逐级筛选通过自报、推荐等形式产生的初选人选。各县区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要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综合评选确定初步名单,经县区教育局研究后,上报市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局直属单位直接报送市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

3、市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小组将根据评选条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专家评选等形式,逐人进行全面考核,遴选出市级推荐人选。

4、市教育局研究并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

五、 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大胆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要特别重视推荐人选的师德表现。对师德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通知》(苏教师[2005]16)精神,实行“一票否决”。

3、校级领导和教科研人员的推荐名额为各学段的20%。副校长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平均周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3/5的,可作为普通教师推荐。

4、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20071231为截止时间。

5、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至2007123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6、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如需取得“江苏省特级教师”称号的,应当按评选条件、要求重新申报,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但不占推荐指标。

六、 组织领导

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在评选工作中,要层层建立责任制,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本校教师不得少于测评总人数的80%;中小学教科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科研人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级推荐评选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区级推荐评选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关的处分。

5、在做好特级教师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还应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以推动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七、 上报材料要求

1、各县区教育局需向市教育局提供如下材料:

(1)推荐特级教师的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的报告(一份,用A4纸打印);

(2)《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汇总名册》(一份,并报Excel格式电子文档)。

2、每位推荐人选的材料:

(1)《江苏省第十批特级教师评选呈报表》(16开,正反面打印,一式四份);

(2)市教育局全面考核材料;

(3)县区、学校等基层单位推荐意见;

(4)征求意见座谈记录、听课记录及意见等原始记录;

(5)学历、学位证明、获奖证明、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书的复印件;

(6)正式出版的本人代表性论文论著原件,最多五篇。如著述较多,请编印目录并附刊物的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或著作的封面、目录、版权页等复印件。

每位推荐人选材料中的第(3)、(4)、(5)项材料装订成一册,第(6)项材料单独装订成一册。除部分原始材料和呈报表以外,其它上报材料请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

上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的对应原件均需报送市教育局政治处审验,加盖公章确认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