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午自习、午休”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午自习、午休”的规定
 
为保证中午期间校园内良好的教育秩序,给同学们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休息、自习的环境。同时也为进一步提高中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本学期中午时间取消教师到班的午自习制度,改由学生自已管理,值日班长负总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行午自休(修)班级点名考核制度:
所有学生中午1:00均须到班参加午休(修),由值日班长逐一点名,并记载考勤。如有去图书馆、阅览室者,须在点名结束后向班长请假方可离开教室,但不得离开学校。1:30午休(修)结束。参加各种学生会议及其他校内事务者,需提前请假,值日班长需做好记录。
二、保证午休(修)良好秩序。
中午时间,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休息、自习、收看闭路电视等活动,教室必须保持绝对安静,学生不能在教室、走廊来回走动、大声喧哗,学生不得在操场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剧烈体育活动,以免影响下午学习。
三、如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准时到校午休(修)的,必须提出申请,交由家长签字,再由班主任签字同意,送交德育处备案。班主任须向这些学生家长明确学生必须在家休息,不应放任自流,学生须在1:30分以后方可进校(1:00-1:30学校将关闭大门)。
各班严格控制此类特殊学生人数,初中各班原则上不予批准,高中各班班主任从严把关,控制请假人数为2-3人。
四、各班班主任将每日在班级午休(修)的具体人数确定后由班长报与文明值勤检查学生。
五、如因未做好教育工作或未与家长取得联系导致学生无人管教引发偶发事件的,将追究班主任及有关人员责任。
六、各班午自休(修)纪律情况将在常规检查中公布,并与班级常规考核等挂钩。
七、班主任、年级组长应经常检查本班级、本年级午休考勤及纪律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整改,保证午休(修)良好秩序及效果。